乐竞体育官方网站铜仁中院举办第九期梵净司法沙龙

2024-07-26 0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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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竞体育官方网站铜仁中院举办第九期梵净司法沙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和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长期居高不下,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安全感、幸福感至关重要。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司法显担当。7月9日,铜仁中院举办第九期梵净司法沙龙,搭建两级法院交流平台,积极沟通深入探讨,以期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正高效化解,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沙龙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重点问题展开讨论,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主持研讨。铜仁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各基层法院分管副院长、民事条线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参会。沙龙还邀请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支队、市金融监管分局、人保财险铜仁分公司、平安财保铜仁分公司的专家参加研讨。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注:乘客、驾驶员、驾校学员、教练是否能够转换为第三者的问题)

  碧江区法院员额法官张学成:驾驶员和教练一般情况下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因为他们属于车辆风险控制者。乘客、和驾校学员在特定空间和时间下,可以转化,但要严格把握。

  铜仁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罗依婷: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驾驶员一般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如驾驶员在车外,但自身操作原因导致被车辆碾压、碰撞等发生损害的,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在车内,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受伤的,不属于第三者。事故发生前已经脱离车辆,可以认定为第三者。对于教练车的情形,在驾校练习场地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教练承担责任,且教练无论是在教练车上还是教练车下,均不应认定为教练车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乘客和驾校学员不是因为本车原因出现在车外的,都应认定为第三者。但对于教练和驾驶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总体而言,对于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主要看事故发生时间、空间和风险把控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认定。

  人保财险铜仁分公司张文瑾:我们的观点与罗依婷法官类似,乘客和学员能否认定为第三者,取决于发生事故瞬间身体是否脱离车外。驾驶员和教练是车辆风险控制人,不宜认定为第三者。

  平安财保铜仁分公司杨余:赞同法官和人保公司说法,乘客和驾校学员,事故发生时是否脱离车辆是衡量标准。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马云豪:要从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和空间具体把握,根据个案来分析,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驾驶人实际控制机动车,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的情形,教练和驾驶员通常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乘客和学员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转化。

  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交强险强制保险责任?(注:1.有的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相关条例规定的是倡导购买;2.政策原因,机动车和电动车牌照乱上)

  人保财险铜仁分公司张文瑾:人保财险铜仁分公司张文瑾:电动车不能购买交强险,建议购买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事项、金额和交强险一致。我司认为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购买电动车时不能辨别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看法,一个是认为普通民众无法识别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办理牌照,也无法购买交强险,电动车主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是生产、销售、运行各环节缺乏监管导致的,应加强对这些环节的监管,超标电动车不应违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第二种看法,电动车主购买时,具有询问、了解义务,不能因当事人过错而不让其承担相应责任。如转化为刑事案件,如何对车辆定性也是棘手问题。实践中,队处理这类事故一般以协商为主,如需鉴定,则鉴定为机动车,则按机动车相关法律依据出具事故认定书。

  铜仁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倪庆飚:我国暂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电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不能要求购车人承担交强险责任。从社会管理层面来说,未强制要求,不宜认定为机动车。

  沿河县法院审委会专委田永山:我赞同倪法官的观点,电动车主不应承担交强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当事人未给超标电动车购买保险是由于行政管理职能缺位所导致的,不能强人所难,当事人为电动车投保由于客观障碍(行政管理缺陷)缺乏可期待性,具有免责的事由。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还有赖于国家制定统一的电动车管理制度或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车技术指标、生产质量、销售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松桃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仁阔:我赞同队的意见,既然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就要按机动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电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或追加生产者、销售者为当事人由其承担共同责任。

  市检察院冯云:就算鉴定为电动车,因为电动车不属于发改委公布的相应目录范围,没有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因后期鉴定为机动车就要求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有失公允。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投保人有义务去了解车辆属性,如果鉴定为机动车,那么投保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

  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张金勇:不能强人所难,购买人购买的是电动车,根据当前法律规定,无法购买交强险,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普通电动车购买者通常不能辨识其购买的电动车是否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客观上也不能购买交强险。目前的情形,不宜对消费者苛以过高注意义务,我较赞同张金勇庭长和沿河县法院的意见。

  连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注:1.部门认定为无责或者有责的车辆,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虽认定为有责,但实际与受害人无接触的车辆,应否承担责任?2.未购买交强险的无责方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有责的一方车辆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在有责方赔偿不足以填补受损人损失时,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未接触的车辆,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责任,因为连环交通事故是整体事故,不能以是否接触为由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平安财保铜仁分公司杨余:无责的在无责限额范围内赔付,有责的在有责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是否接触不影响责任承担。无责方未购买交强险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

  江口县法院副院长朱洪艳:认定为有责,按责任比例承担,无接触但与损害发生有关系的,应当承担责任。未购买交强险的无责方,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铜仁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周文辉: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损害后果与各车碰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接触并不代表没有责任,只要认定有责,即便没有接触,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无责方未购买交强险,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条款约定按残疾等级比例及残疾认定标准赔付,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平安财保铜仁分公司林: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已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平安财保铜仁分公司杨余: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免责条款。即便法院认定属于免责条款,我司也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按照该约定确定保险赔付责任。

  人保财险铜仁分公司张文瑾:只要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相关免责条款已通过加黑加粗形式进行提示,就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万山区法院民庭负责人吴玉荣: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计算方式上带有比例因素,但并不具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本质特征。该约定体现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轻重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少相适应的关系,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各方权利义务,亦符合伤轻少赔、伤重多赔的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的确定,并未在保险人承保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故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

  铜仁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电赏: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法答网答复、省法院相关庭室意见,可以明确按残疾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关于鉴定标准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有3个,一是《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称为司法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二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领域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三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行业标准。要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选择应适用的标准。

  思南县法院张家寨法庭庭长杨广: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分歧较大。建议保险公司在今后投保过程中,规范工作流程,对于会影响保险赔付的条款应单独列出,确保投保人对相关条款知晓明白。

  市金融监管分局保险科副科长田裕高:按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

  碧江区法院副院长唐江农:按比例赔付以及鉴定标准的约定均属于免责条款,因为这些约定会影响赔付结果,保险公司不仅要进行提示,而且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害,交强险和三者险已经足额赔偿,能否继续主张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果是对方及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发生,对方按责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车上人员险赔偿;第二种情况,对方无责,无第三人责任,损害赔偿应在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限额内赔偿,无责方不进行赔偿。

  市金融监管分局保险科副科长田裕高:财产类保险赔偿一般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人身损害不适用该原则。除医疗费之外,死亡、伤残赔偿金可以根据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石阡县法院员额法官沈冬青:与市金融监管分局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医疗费已通过相关责任人赔偿得到填补,不应再通过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再进行赔偿。

  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张金勇:观点一致。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对于受害人已获三者险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应不存在其所乘车辆驾驶员有责的情形,不存在讨论继续主张的余地。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继续主张,从法理上看,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付因侵权关系产生,系法定之债,但意外伤害险赔付基于合同产生,属于意定之债,法律关系不同,且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和弥补,不存在违背“损失填平”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已获赔付的部分应除外,按当下绝大部分意外伤害险的合同约定也应当除外。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的,非机动车或行人被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有责的情形下,应否对机动车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或行人追偿?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责任,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责任。

  铜仁中院审监二庭庭长陈天华:在非机动车或行人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应对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也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是法律只规定机动车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责任;二是从立法目的来说,机动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督促机动车一方注意安全驾驶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社会风险,赔偿后无权再进行追偿。

  印江县法院副院长沈超: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对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是否应向机动车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不支持非机动车或行人向机动车赔偿,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引导作用。因此,从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责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对机动车一方损失进行赔偿,只是应减轻赔偿责任。

  碧江区法院副院长唐江农:对于行人全责且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较大,已有案例要求行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比民法更为严苛,民法也应支持非机动车或行人对机动车一方进行赔偿。

  万山法院副院长刘元美:对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责的,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要减轻赔偿责任。

  铜仁中院员额法官周文辉:既然部门认定了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有责任,就说明他们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按照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追偿权是法定或约定,所以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行使追偿权。

  双方都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损害,存在主次责任的,双方应当如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注:双方都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可能会导致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更小的赔偿责任)

  市公安局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长胡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对对方损失承担交强险责任。

  铜仁中院员额法官翁寿炳:一方赔偿较多,并非是基于侵权行为所致,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乐竞体育。因此,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由双方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交强险责任。这也体现交强险的保障性功能。

  德江县法院员额法官潘秋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先由双方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进行责任划分。对于双方都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可能会导致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更小的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定,即所有机动车都应该投保交强险,从这点意义上来说,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也许是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但法律对于这一类(无过错)责任的划分,其本身就是要赋予这一类行为人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便于其在行为时更为谨慎小心,避免发生损害后果。其次,交强险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彰显的是交强险的公益性,从其采取的“无责赔偿、无过错责任赔偿”的原则就可知到。因此,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前,必须要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不依法投保,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过错,其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则是对其过错行为的惩罚或者买单。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交强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注:1.是否是连带责任?2.驾驶人不知道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3.投保人或者所有人不知道朋友把车辆开走了的情形;4.责任比例的问题)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如果投保义务人对驾驶员使用车辆是知情的,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情,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铜仁中院员额法官杨春芳:确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责任应以各自的过错为基础,并按比例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担。运用文释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所规定的“相应责任”究竟为按份、连带还是补充责任,中心词“相应”立法模糊,但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分析,不能机械的理解成为原《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尽管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在因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造成的事故,对被侵权人而言承担的是不同的侵权责任,但由于二者同时具有的损失填补的功能,从结果上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了重合。但是,由于此时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分别实施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侵害两个法益,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补充责任,而是二人均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意见是从过错责任的角度分析具体情况,如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晓或无从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若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可由侵权人、投保义务人可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松桃县法院法官助理熊琼: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系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共同造成,即侵权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他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损失。因此,倾向于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铜仁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罗依婷:如果一个车辆正常停放,其他行驶的车辆撞到这辆正常停放的车辆,导致正常停放车辆撞到其前面的车辆。想问下支队的专家们,这种情况下,正常停放的车辆是不是事故车辆?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这种情况,正常停放的车辆,肯定属于事故车辆,但在划分责任时,不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方,是无责车辆。

  铜仁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罗依婷:能不能分割开来描述,不认定正常停放车辆为事故车辆?如认定为无责车辆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如果不认定正常停放车辆为事故车辆,那么整个事故将无法完整描述。保险公司也有理由不予赔付。

  铜仁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罗依婷:另外一种情况,甲车撞了乙车,乙车被撞飞,甲车又撞了丙车。这种情况,应怎么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甲乙、甲丙分开出具,还是出具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可以出具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分两段分别描述甲乙、甲丙之间事故,并划分责任比例;也可以将两个事故分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分别认定甲乙、甲丙之间的事故。

  思南县法院张家寨法庭庭长杨广: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害方在事故发生后短暂离开,又返回再报警,是否应认定为逃逸?

  市公安局支队事故处理高级专家尹向东:只要不是故意逃避责任,短暂离开后又返回,原则上不认定为逃逸。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民事赔偿,但基于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不得重复赔偿,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就该治疗费用在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向其追偿。受害人与侵权人属同一单位且因履职行为发生侵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主体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均为用人单位的,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同一侵权行为进行两次赔偿。受害人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铜仁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电赏作补充:关于是否构成工伤,要根据人社部门的认定。工伤赔付和交通事故、团体意外险竞合时,除医疗费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可重复主张。另外,对雇主责任险来说,被保险人为雇主,工伤的赔付对象为劳动者,不存在竞合问题。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对本期司法沙龙进行总结,他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侵权和保险等法律问题,部分问题分歧较大。通过本期梵净司法沙龙的研讨,我们对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对部分问题,结论或许还需进一步论证,讨论和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我们在后续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力争达成共识,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感谢所有嘉宾的参与,感谢万山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我们的梵净司法沙龙已经共举办了九期,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提出宝贵意见。相信通过我们各方不断的努力,能使梵净司法沙龙成为法官提升司法能力的学习平台,连接法院与社会的桥梁,展现人民法院形象和人民法官风采的舞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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